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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办〔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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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n \r\n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 \r\n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r\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互联网+外贸”为依托,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外贸转型升级为方向,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和境外营销体系,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支撑服务体系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上新水平。 (三)推动传统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建立针对小微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产品。重点打造国际知名、业内领先、实力雄厚、品牌效应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标杆性企业、总部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物流供应链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产业集聚区、专业镇区等产业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推动制造业集群、商贸业集群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联动发展。研究推动大宗商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探索创新大宗商品跨境交易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实现经营主体和贸易方式的双转型。 (五)加强产业集聚园区(载体)建设。加快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省乃至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支持省内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商品批发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市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加快建设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聚集效应和服务优势,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创新中心、营运中心、分拨中心、后端服务支持中心等。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备更新、网络升级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相关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电子签名、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九)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全面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便利化措施,加强事后稽查和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效能。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探索简化商品备案要素的可行性。制定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境申报、商品归类、物流管理、税汇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海关监管模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内销等模式协同发展,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市场采购”等贸易方式试点,并完善相应的通关监管模式。 (十三)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规范统一、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互联互通、监管互认、协同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涵盖业务办理、数据共享、运行分析、风险预警、信息咨询、海外服务等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完善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物流、支付等的电子数据获取、处理、流转和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动各类监管数据的标准化传输和信息资源的跨部门互认。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符合海关统计法规的数据纳入外贸统计。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开展总结评估,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 \r\n \r\n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r\n201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