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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核和批准

发布时间:2011-06-16   浏览:6

办事依据
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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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企业必须是守法经营;按时进资,履行合同章程的规定,不能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2、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良好;
3、涉及钢铁、农产品、天然橡胶关税配额商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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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按要求备齐办理台帐所需的资料报外经贸部门初审后,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如企业的加工场地设在异地时,尚需报加工地外经贸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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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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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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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一份;
2.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一份;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一份;
4.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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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报批设立台帐需提供:
1.企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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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表格)名称
《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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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0-88902181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10室
受理窗口 加工贸易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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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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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表暂只能领取纸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