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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

发布时间:2011-06-16   浏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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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伴投资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0]1190号)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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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以一般贸易方式并征税进口的自用物资;
2.所申请的进口物资应为不涉证(配额证、许可证、登记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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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企业将申报资料报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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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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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在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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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一式四联;
2.企业申请报告,需写明进口物资具体用途、总数量、总金额(美元)等内容;
3.新办企业须提供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同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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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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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0-88902220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10室
受理窗口 加工贸易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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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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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表暂只能领取纸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