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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登记

发布时间:2011-06-16   浏览:6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持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证件(文件),新设立而需办理的地方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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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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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日起30天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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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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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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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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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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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大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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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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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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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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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企廉政公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总机构已签署除外)。